(三)无国家或本市限期治理项目或限期治理项目已完成。
第六条 自愿开展审核的区属及以下企业将验收申请材料报所在区(县)环保局,区(县)环保局对申请材料相关内容确认后,通过区(县)发展改革委上报市发展改革委,抄送市环保局;区属以上自愿开展审核的企业将验收申请材料报市环保局对相关内容确认后,报市发展改革委。
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将验收申请材料通过所在区(县)环保局上报市环保局,抄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 企业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附件1,一式四份);
(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一式八份及电子版);
(三)委托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提交清洁生产审核咨询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四)自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提交审核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过程是否真实、规范,方法是否合理;
(二)审核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企业基本情况,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情况,有毒有害原料的替代和无害化(包括转移、安全处置)情况,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的变化、存放、转移情况;
(三)清洁生产目标的设定是否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是否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环保目标、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
(四)清洁生产审核重点的选择是否反映了企业的主要问题;
(五)审核报告中是否分析企业达标或进一步削减污染物产生的具体方案和措施、承诺的现实可能性;
(六)清洁生产审核提出的无费、低费方案实施情况,中费、高费方案及其实施计划是否现实可行。
第九条 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予通过:
(一)企业不具备自行开展审核的能力,或提供审核服务的咨询机构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二)审核重点或清洁生产目标设置存在重大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