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全市选聘的清洁生产咨询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委托技术依托单位进行咨询机构的选聘、后评估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两年一次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咨询机构。咨询机构自愿申请,专家考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环保局审定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保局予以公布,并在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五条 咨询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为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的工作条件,具备文件和图表的数字化处理能力,具有档案管理系统;
(三)至少具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5名以上中级职称并经国家或北京市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专职人员,其中高级职称的审核人员应具有2年以上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验;
(四)熟悉相应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技术;
(五)能指导企业发现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等方面的问题,全面客观分析原因,协助企业系产生清洁生产方案、编写审核报告;
(六)近两年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业绩不少5个;
(七)无触犯法律、造成不良影响的记录。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咨询机构所有从事清洁生产审核人员相应职称、资格证书和劳动(聘任)合同复印件;
(三)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四)近两年从事所申报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工作的业绩及其他相关领域服务业绩。
第七条 咨询机构应制定严格、有效的咨询实施程序,按照与企业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咨询服务。咨询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合同中,要具备以下基本条款:
(一)项目负责人应是本机构专职人员,具备清洁生产审核资格,并至少完成两个以上企业的审核咨询服务;
(二)编制咨询服务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