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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和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三)考察工艺流程、污染防治及清洁生产方案落实情况,核查主要耗能设备节能措施是否有效可行;
  (四)考察现场管理状况、随机询问员工对清洁生产的认知度。

  第十五条 根据现场考察、资料查询和审核报告评审结果,按照《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打分表》(附件2),技术依托单位组织专家组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定、打分,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 现场验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技术依托单位根据验收意见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提交验收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期间,应接受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保局推荐的具有监测资质的第三方,对清洁生产相关的关键耗能设备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检,检测费用由政府承担。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根据企业环保状况对企业是否通过验收予以确认,并在网上公示两周,定期发布清洁生产审核验收通过的企业名单和有效期限。

  第十九条 验收未通过的企业,应当认真进行整改,并于6个月内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市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关于印发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发改[2006]3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咨询机构)是指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组织选聘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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