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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和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清洁生产审核重点的选择是否反映了企业的主要问题;

  (五)审核报告中是否分析企业达标或进一步削减污染物产生的具体方案和措施、承诺的现实可能性;

  (六)清洁生产审核提出的无费、低费方案实施情况,中费、高费方案及其实施计划是否现实可行。

  第九条 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予通过:

  (一)企业不具备自行开展审核的能力,或提供审核服务的咨询机构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二)审核重点或清洁生产目标设置存在重大错误;

  (三)不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清洁生产相关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已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或生产国家明令已淘汰的落后产品;

  (四)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不明晰,未列入整改计划;

  (五)污染物排放达标时间承诺超过2年的;

  (六)综合得分低于合格标准。

  第十条 对于清洁生产绩效水平较高的企业,验收时在打分中给予适当鼓励。

  第十一条 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在接到企业验收申请材料后,委托技术依托单位两个月内组织完成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抄送市环保局。

  对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市环保局在接到企业验收申请材料后,委托技术依托单位两个月内组织完成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抄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技术依托单位负责组建验收专家组,专家组应包括清洁生产、行业、环保、能源等领域的专家;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参与本地企业的验收。

  第十三条 技术依托单位组织专家组在现场验收前评审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第十四条 现场验收程序:

  (一)企业报告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取得的成果、拟实施中高费方案及持续清洁生产计划等;

  (二)专家组问询,查阅清洁生产相关材料,核实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是否规范合理,资料是否详实,数据是否准确,分析核算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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