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和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京发改〔2007〕1379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环保局:
为推进我市清洁生产工作,规范阶段性验收程序,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活动,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保局联合制定了《
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和《
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推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和验收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
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5]151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发改[2006]3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过程、审核报告、已实施方案取得的绩效及拟实施方案预期效果的阶段性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申请验收的企业。
第四条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组织验收。
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