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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静海县医院陪床费标准的复函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静海县医院陪床费标准的复函
(津价医药〔2007〕177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静海县医院收取陪床费的函》(津卫财函[2007]287号)收悉。鉴于静海县医院已从二级医疗机构调整为三级医疗机构,病房环境有了较大改善,经研究,静海县医院非新建普通病房,按照患者自愿的原则可收取陪床费,收费标准为每床每日10元。自2007年8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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