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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的通知
(沪公积金(2007)51号)


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上限做如下调整:

  一、对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从以户为单位计算贷款额度,改为以户为基础,配偶(或参贷人)分别计算额度的办法,且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另增加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10万元。调整分两种情况:

  1、有二个人及以上参与贷款的家庭:首先分别计算每一个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的可贷额度,每个人的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补充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然后将所有借款人的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累加,合计不超过40万,补充公积金可贷款额度累加,合计不超过10万元。一户家庭总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

  2、只有一个人参与贷款的家庭:仍按现有计算规则,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补充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总计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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