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费收缴
投保农户以乡镇为单位,由乡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或农村经管站进行登记、造册、开票、统计和汇总并收取保费,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名单开具保险单。所收取的保费及时存入保险公司设立的农业保险专项账户,待全市各区县保费收缴完毕后,市财政局按比例与保险公司进行综合管理费用和保费的结算。
六、灾后理赔
农业保险理赔的处理以乡镇为单位,由乡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农村经管站或保险公司受理灾害损失报案。一般案件由保险公司会同农林、农技等相关部门进行查勘定损并制定理赔方案,报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由保险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发生大面积灾害或重大疑难案件时,农业保险理赔案的处理由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牵头,保险公司和农林、农技等相关部门共同处理。
七、能繁母猪农业保险政策
对有繁殖能力的母猪原则上应全部建立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制度。按有关规定,每头母猪保险金额为1000元,保险费率6%,保费60元,其中政府财政补贴80%(市40%,区县40%),参保农户承担20%。各区县财政保费上划程序参照水稻保险的操作方法执行。
八、试点工作进度
按省政府要求,我市水稻保险于8月20日前完成部署,9月5日前完成投保和保费收取工作。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在年底前完成。
九、政府大灾风险基金
建立大灾风险基金,其主要来源为:一是本级预算原则上按照本地当年保费实际发生额的5-10%的比例安排;二是上级财政部门的大灾风险补助;三是按农业保险基金当年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四是可以用于大灾风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发生大灾超赔时,政府应负担的超赔部分原则上各项资金偿付次序依次为:当年保费收入,农业保险基金历年积累,大灾风险基金,依然不足部分由市、区县两级政府分摊补足。
附:
南京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维健 副市长
副组长:陈开源 市委副秘书长、农工办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