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7)2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抓紧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南京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大扶持“三农”工作力度,根据《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6〕12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农业保险试点的通知》(苏政传发〔2007〕8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南京实际,提出我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全市农业保险政策;制订农业保险计划和措施;促进农业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组织实施农业保险灾害的认定、理赔方案的核定及农业保险基金和大灾风险基金的管理使用;监督保险公司的理赔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二、试点内容
1、试点模式
采取联办共保模式,即:收取的保费在扣除保险公司管理费用后,由市政府和保险公司按8:2的比例分配管理;发生农业灾害损失时,市政府和保险公司按8:2的比例分担保险责任,共同进行理赔。
2、试点险种和范围
结合我市农业特点,本着“先起步、后推广”的原则,选取水稻为试点品种,初期最低承保面积达到全市水稻种植面积的80%,并争取实现全面参保。待水稻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推广至其它品种。
3、保险责任
水稻保险责任为:在我市发生较为频繁和容易造成较大损失的灾害风险,如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冻灾、水稻病虫害和收获期水稻火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