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其拆迁居民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可以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用房或异地安置用房实行实物配租保障。实物配租房屋购建费用由政府按核定的成本价格从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户中拨付。
(二)组织实施
1、按照“统一规划、分点建设、适度开发、总量控制、分步实施、逐年解决”的原则进行建设,重点完成由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中5%比例的廉租住房建设,有效推进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实施主体,其建设(改造)计划、土地供应、项目招标、优惠政策、组织实施、项目管理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设标准
坚持“户型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统一按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或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标准建设;以建多层建筑、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主,以建小高层建筑、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辅。单套户型建筑面积45-60平方米。户型设计要力求科学、方便合理。建筑标准室内为水泥地面,内墙面为普通涂料,安装木制门,普通铝合金窗(或塑钢窗),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要单独开户,分户计量。
七、廉租住房管理
(一)严格保障制度。廉租住房制度是市、县(市、区)政府为解决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的需求,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租金核减为补充的住房保障制度。其申请条件、保障标准,申请审批程序、退出机制按照《
太原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加强实物配租管理。对孤老病残等短期内脱困无望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主要以实物配租方式予以保障。其申请条件,保障标准,申请、审批、摇号程序、退出机制等办法,由市房地产、民政部门共同制定,并随着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三)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优先保障。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可利用回迁安置用房或异地安置用房优先实施实物配租保障,其申请条件,保障标准,申请、审批程序按《
太原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