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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失效]

  四、筹资渠道
  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筹集:
  (一)财政预算安排。充分发挥财政预算主渠道作用,根据我市年度财政收支状况和支付能力,市财政每年年初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
  (二)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后的余额全额提取为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我市每年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
  (四)社会捐赠及其它渠道筹集资金。
  五、实物配租房源筹集渠道
  (一)根据最低收入人群分布区域,在建设项目位置不能覆盖的区域由政府出资收购现有存量住房,以满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对购买和置换纳入政府管理的廉租住房给予政策扶持,免征房产税、契税、营业税,免交土地收益金。
  (二)通过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相结合的模式购建廉租住房。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均按5%的比例拿出相应面积的住房作为廉租住房;项目竣工后,由政府按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棚户区改造成本价格从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户中拨付,房屋产权归市房地局所有。
  (三)收购现有直管公有住房。利用旧城内过去开发遗留下来的受相邻建筑间距影响、地块面积较小、规划高度限制、不能用于集中成片开发的死角地带等小型存量住宅用地进行统一规划,由市房地局统一建设少量规模小、配套齐全的低层住宅。
  六、廉租住房建设
  (一)建设模式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和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均按5%的比例拿出相应面积的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法人公开招标时,廉租住房建设比例、规定户型等受控条件写入公开招标文件,由中标企业承建并限期交付。
  2、鼓励能够通过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的工矿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廉租住房建设。与廉租住房用地相连的其余土地可优先安排企业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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