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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7、市财政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落实棚户区改造财政补贴资金,争取国家、省的支持资金,落实本级财政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
  8、市国土局:根据规划预留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建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提供异地安置住宅建设地块,确保土地供给;配合财政做好土地出让金收缴和腾空土地收益归集工作;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土地手续。
  9、市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政府投入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工作。
  10、市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拟改造片区和异地安置住宅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设计条件,规划相应的回迁安置和商业开发用地,审批棚户区改造中新建小区规划设计和廉租住房规划许可;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
  11、市文物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文物房屋的腾迁保护和复建工作。
  12、市市政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小区外市政配套设施的同步建设。
  13、市房地局:负责棚户区改造摸底调查的汇总统计,起草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政策文件,对直管公房出售资金进行收回监管,组织实施部分安置住宅小区建设。
  14、市法院、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执法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依法行政强制执行及治安等工作。 15、市地税局:负责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落实。
  16、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比例,为棚户区改造中符合条件的贷款人优先发放贷款。
  17、市信访局:负责做好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信访工作。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引导广大居民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及时总结推广棚户区改造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营造文明拆迁、和谐改造的舆论氛围。
  (四)提高办事效率。棚户区改造的审批事项要实行简化程序、限时办结、过期默认制度,各委、办、局在接到棚户区改造领导组办公室核发的绿色卡片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五)强化工作责任。市政府要与各区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签订责任书,将本项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范围;各责任单位也要建立责任制,确保棚户区改造任务圆满完成。
  (六)依法规范拆迁。棚户区改造方案、优惠政策、面积测算方法、安置顺序等事关拆迁居民的事项要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房只能向所改造棚户区或尚未改造棚户区住户销售,不得面向社会销售。改造资金的使用、成本核算、价格核定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监督。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拆迁当事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按照《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对野蛮拆迁、无理取闹、阻挠拆迁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七)加强监督检查。对各级、各部门要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全方位、全过程跟踪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对玩忽职守、顶着不办、以权谋私、拖延刁难等严重干扰破坏棚户区改造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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