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大中型工矿企业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六、资金筹措
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采取“银行贷一点、财政出一点、政策让一点、群众筹一点、市场开发补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
(一)省、市政府补贴。建立健全财政支持棚户区改造资金补贴机制。市财政要保证棚户区改造所需资金,主要用于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配套、安置住宅建设、文物搬迁等。同时,落实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的5%以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的购建。
(二)市场运作的土地收益。
(三)相关税费的减免。
(四)棚户区居民承担部分。
(五)国家和省相关部门在城建、交通、环保、文化、文物、旅游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六)银行贷款,特别是开发银行贷款。
(七)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四合院政府回收修缮后经营权有偿出让所得收益。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棚户区改造领导组,建立领导组例会制度,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问题,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工作责任。在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市政府是责任主体,各区政府是实施主体,市直有关部门是监管和服务主体。
1、各区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搞好前期摸底调查和宣传动员,组织实施项目管理,督促指导工矿企业居民棚户区改造;负责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资金监管和社会稳定工作,制止棚户区内乱搭乱建行为。
2、市发改委:负责棚户区改造和安置住宅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工作。
3、市建管委:编制并下达棚户区改造项目小区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计划,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的监督检查,拆迁安置房建设成本的审核;组织新建小区的综合验收和部分安置住宅小区建设。
4、公安、教育部门:根据被拆迁居民提供的拆迁安置凭证,及时为其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和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手续并享受安置地入学同等待遇。公安派出所冻结被拆迁棚户区居民分立户口。
5、市监委:负责制定棚户区改造工作行政监察意见,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6、市民政局:负责对棚户区内低保户、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核查认定等工作;配合市房地局制定实施实物分配租廉住房保障方案;制定老年公寓安置棚户区改造拆迁对象的相关政策,并对安置对象的认定;组织实施老年公寓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