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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3、新建普通商品房用于回迁安置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开发企业在改造项目实施中要先建用于回迁安置的普通商品房,保证按协议约定时间回迁。
  五、相关政策规定
  (一)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按照《太原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优先予以安置。具体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棚户区内直管公房和单位产房屋,原则上应先行购买房屋产权、后进行拆迁改造。
  (三)对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的被拆迁人要适当给予奖金、优先安置、优先回迁等奖励;跨类实行异地安置的,要合理增加安置面积,按拆迁先后顺序在应安置户型内依次选房,免收层次和朝向差价,子女入学可按原居住区学区入学对待。
  (四)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在办理产权手续时免征契税;被拆迁居民货币安置后重新购置普通住房的,其应补偿安置面积部分免征契税。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贷款比例,简化手续,满足承贷人合理资金需求,支持棚户区改造。
  (六)棚户区改造居民安置住宅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其它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所得土地净收益全部返还所在区政府,用于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经批准可适当提高容积率。
  (七)棚户区改造安置住宅建设项目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低限减半征收相关经营服务性收费。
  (八)棚户区改造安置住宅建设项目贷款可由政府提供部分贴息,但计算基数不得超过安置住宅建设成本的40%,计息时间多层住宅不得超过18个月、高层住宅不得超过24个。
  (九)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住宅建设管理费用控制在建设成本的3%以内,房地产企业利润控制在建设成本的5%以内。
  (十)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外道路、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由市、区政府和相关公用事业单位出资组织同步建设。
  (十一)棚户区改造项目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免征契税,新建安置住房免征营业税。
  (十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宅建设项目要规划建设一定比例的商业用房。项目业主为政府有关单位的,由市政府无偿划拨;项目业主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由市政府限价收购,统一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租经营,经营所得用于拆迁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经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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