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宣传贯彻《浙江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民区[2007]157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
浙江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浙政令第232号正式颁布,将于2007年9 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
《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开展
《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努力提高依法治界意识
《办法》是在国务院《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为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的规范化管理奠定了法律基础,是加强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法制化的重要举措。
《办法》的贯彻实施,标志着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又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必将对今后进一步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已勘定的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权威性、稳定性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浙江”的大局上来,不断提高对界线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履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职能。要结合国务院《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实施五周年宣传活动,制定宣传贯彻
《办法》的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内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宣传手册、墙报、横幅标语等方式,精心组织,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在全省上下掀起一个学习、宣传、贯彻
《办法》的高潮,要使
《办法》在界线附近地区群众中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进一步提高大局意识和法制观念,为
《办法》的顺利贯彻实施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