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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改委关于实施车用汽油新标准后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改委关于实施车用汽油新标准后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
(二○○七年八月六日 渝价〔2007〕408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中石油重庆销售分公司:

  由于国家发布了GB17930-2006《车用汽油》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要求汽油销售时按“新标准”进行统一标示。为了使价格政策与“新标准”相衔接,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实施车用汽油新标准后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725号),现根据“通知”精神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将目前的汽油商业名“高标准清洁汽油”统一改为“汽油(II)”。即90号高标准汽油改为90号汽油(II),93号高标准汽油改为93号汽油(II),97号高标准汽油改为97号汽油(II)。

  二、取消95号汽油(II)的品质比率,其它汽油各标号品质比率保持不变。即90号汽油(II)的品质比率为100,93号汽油(II)的品质比率为106,97号汽油(II)的品质比率为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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