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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系统“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系统“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的通知
(浙交纪〔2007〕13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厅管厅属有关单位,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现将《全省交通系统“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单位自身的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全省交通系统“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根据省纠风办《关于浙江省“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基层示范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的通知》精神,经厅党组研究,为做好交通系统的评选和推荐工作,结合交通行业的实际,特制定如下评选办法:

  一、评选条件

  1、依据《浙江省“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基层示范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和《全省交通系统“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创建标准》所提的要求推荐“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和先进个人。
  2、参与本次评议和创建活动的基层站所中,凡有在“文明创建活动”上一年度评选中被评为省、部级文明单位或示范窗口的,应为优先推荐对象。
  3、自2005年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评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
  (1)参评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下同)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
  (2)参评单位(包括工作人员)曾被县(市、区)以上主管部门或纠风办处以通报批评以上组织处理的;
  (3)曾被县(市、区)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反面典型公开曝光的;
  (4)因违法或违规行政行为,决定事项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或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
  (5)因工作失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6)存在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情况。

  二、评选程序

  (1)参评对象的自评(2007年9月中旬)。各参评对象根据上述规定评选条件,结合本系统考评要求,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县(市、区)交通局。
  (2)主管部门考评(2007年9月下旬)。各县(市、区)交通局对参评对象进行考评,将符合条件的参评对象,在征得县纠风办同意后,再报市交通局(委)、港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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