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为加快颁证工作,煤矿和非煤矿山在向省局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必须到所在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三)各煤矿企业要按省安全生产专家组审查意见抓紧落实整改工作,如在6月30日前未能整改完毕达到颁证条件的,将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四)我局定期将已批准的企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关事项公诸于众,加强社会监督。
(五)对企业提交的安全生产许可申报,各市要按照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时限要求严格把关,及时进行资料审查和组织专家现场核查,按照许可工作权限予以审批或签署“申请材料齐全、属实,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已落实,同意上级机关审查发证”的具体意见,并督促企业自行到省局办证大厅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强对安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地要督促各有关安全评价机构严格按照《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和《广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根据相关安全评价导则的要求以及安全评价合同的时效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在接到安全评价机构评价项目告知性备案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视情况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评价活动进行依法督查,发现评价机构不按要求进行评价或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纠正并报告省局;对不按时履行安全评价合同,拖延评价时间而影响企业申报许可的,要及时予以警告,同时告知被评价单位通过有关法律途径维护其正当权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接到评价机构对企业提出的整改意见后,立即发出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省局将组织专家对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对不按相关安全评价导则进行评价、出具虚伪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处。通过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快安全评价工作进度,保障安全评价工作质量,为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强化日常监管,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立即通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逾期不申请办理许可证或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做到许可与执法并举,发证与监管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