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建设局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石劳社〔2007〕64号)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作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劳社办〔2007〕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我市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件》、《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所有职工,特别是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的项目)使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的外地注册建筑施工企业,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同时,按照《
建筑法》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按照《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的规定,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和本企业的名称将此款存入银行账户。
四、对建设项目施工周期短,施工作业人员流动性大,按照《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石政发〔2004〕16号)难以核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办理参保。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价款和《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中中标价(含追加合同价款)的20%为基数(工资总额),工伤保险费率1.5%的缴费标准,由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五、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持《建设施工合同》、《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到所管辖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为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职工办理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