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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住房建设和维修由县(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各级政府在安排救灾救济款物时,应优先照顾五保对象。
  四、落实五保供养资金,加强监督管理
  (一)县级以下财政部门要将五保供养资金纳入预算,足额安排,不留缺口。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五保供养金补助基数不变,对2003年以后新增加的五保对象,除省财政列入补助基数并已给予适当补助外,不足部分和今后新增加的支出由县、区财政予以解决。
  (二)加强资金管理,足额列支五保供养经费。一是五保供养生活费省已按当地人口6‰比例纳入转移支付,县区要优先考虑集中供养资金的分配,集中供养对象比例按当地五保对象总数的40%安排。二是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资金由县级以下财政纳入预算。其中服务人员工资按当地行业人均工资最低标准执行,管理人员工资可适当上浮,公用经费(含办公费、房屋建设和维修费、取暖费、水电费和五保对象的丧葬费)实行定额补助。三是市、县(区)财政应将省转移支付五保供养资金及县级以下财政承担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资金拨付到县(区)财政五保供养专户;集中供养资金及管理经费,要根据民政部门编制的拨款计划,按月拨付给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经费按五保供养名单,分季度拨入乡(镇、街道)所在地金融网点,实行社会化发放。对行动不便、取款有困难的分散五保对象经本人同意,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代理人到指定金融网点代领。
  (三)加强监督,确保五保供养政策和资金落实到位。各县、区要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精神,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五保供养管理制度,成立由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五保供养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定期检查和情况通报制度,监督检查五保供养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对落实五保政策不力、弄虚作假,贪污、挪用和截留五保供养款物等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一)明确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法人地位。由政府建设和管理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具备条件的可纳入事业单位管理(具体机构编制事项由县区政府确定),管理服务人员均实行聘用制,按集中供养人数1:7比例安排。非政府投资兴建的,根据有关规定,按民办非企业或企业进行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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