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必须是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以下称赡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确定法定赡养义务人,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赡养义务人是7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家庭年人均生活来源达到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上的除外),可视为无赡养能力。其他情况视为有赡养能力,如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二)规范农村五保对象的申请审批程序。申请享受五保待遇,要由本人通过村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批准享受五保待遇的对象,要颁发由省统一印制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供养协议,并建立供养对象个人档案。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要按有关规定分类登记造册,在供养协议中明确责权和归属。
(三)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区每年要对五保供养对象进行一次核查认定,对符合供养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供养范围,不符合供养条件的,要及时取消供养待遇。
三、合理确定五保供养标准,确保五保对象生活达到当地人均生活水平
(一)五保对象年生活供养标准。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确定,要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人均生活水平、保证五保对象的正常物质生活和必要的文化娱乐及康复需要的原则,即五保对象年生活供养标准(包括伙食费、服装费、医药费,适当考虑文化娱乐和个人零用费用,不含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费用)不得低于当地农村上年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可适当扣减住房维修、教育、交通、通讯支出)。根据我市情况,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人民币,分散供养标准最高为每人每年l300元人民币,并随着物价指数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予以调整。
(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分类标准。对确无生活来源的可按分散五保对象年生活供养标准全额享受五保待遇;对有一定生活来源的实行差额供养,差额档次分为800元、900元、l000元、1100元、l200元人民币。
(三)农村大病救助应首先资助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将其列为救助的重点对象。对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补偿的五保户,按规定除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外,如需特殊救助由民政部门按相关政策予以补助,以解决五保对象看病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