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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7〕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事局《关于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
  五保供养工作是一项特殊的农村社会福利事业。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危济困”传统美德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对五保供养工作的投入力度,确保五保供养工作的资金需求;强化五保工作队伍建设,着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准确核定五保供养对象,规范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老年(男、女均在60周岁以上)、残疾(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明、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工伤证明、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明)、未满16周岁,持有当地农村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
  2.必须是无劳动能力。原则上,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按无劳动能力对待。残疾人(包括智残、肢残、病残人员)劳动能力状况的鉴定,由县级农村低保对象劳动能力状况鉴定委员会指定的专门医院承担,其他部门和医院的鉴定结果,须经县级低保对象劳动能力状况鉴定委员会确认。
  3.必须是年生活来源低于当地五保供养标准。年生活来源参照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项目核定,固定房产可不计算收入。五保对象拥有自有财产的所有权,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有财产被他人占有的,由占有人履行供养义务;应分配而未分配承包地(山林)的,由村民委员会落实承包地(山林),或提供相应的流转收益;承包地(山林)流转他人的,由受让人提供流转收益。自有财产私自处理的,所得收益(按实际处理价格或评估价格计算)按当地五保供养标准分摊,平均计入年家庭生活来源。集中供养对象的个人财产可由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代管,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委托发包方及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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