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海上加油船从事汽油经营活动问题的批复
(粤安监管四〔2004〕15号)
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报送《关于允许海上加油船从事汽油经营活动的请示》(惠市安监管〔2004〕8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安全监管局《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我局在核发水上加油站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依据省经贸委颁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审查其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海上加油船能否从事汽油经营活动不属安全监管部门的审批权限。
二、《
广东省水上加油站管理办法(暂行)》(粤经贸资源〔2003〕232号)第
四条已明确规定:“水上加油站所储存和经营的油类仅限于闪点高于60°C的柴油或燃料油”,在尚未有新的规定之前,应按照该办法执行。请你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水上加油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