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部《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省或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八条 根据交通部《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交通主管部门或省有关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或者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批准初步设计以外的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设 计 变 更 勘 察 设 计 申 请 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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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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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单位 │ 名 称 │ │
│ ├─────────┼───────────┤
│ │ 地 址 │ │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电话│ │邮编│ │
├──────┼─────────┼─┴──┴─┴──┴─┤
│ 原设计单位 │ 名 称 │ │
│ ├─────────┼───────────┤
│ │ 地 址 │ │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电话│ │邮编│ │
├──────┼─────────┴─┴──┴─┴──┴─┤
│项目基本情况│ │
├──────┼─────────────────────┤
│ 变更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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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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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送材料 │变更前后相关图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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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
└──────┴─────────────────────┘
申报单位: (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设 计 变 更 文 件 报 审 表
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