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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根据合同约定或其他有关规定,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承担变更设计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要求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完成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审查,并应当自收到设计变更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文件应当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查。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对由省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文件应当由省有关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原初步设计批准单位审批。
  对由省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文件经省有关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
  第十七条 在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文件报审表(格式见附件二);
  (二)设计变更说明;
  (三)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四)设计变更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第十八条 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自收到设计变更申请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超过审批时间未审批的,视为同意。
  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对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可按设计变更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紧急抢险的相关影像资料。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格式见附件三)。
  高速公路、过江通道和国省干线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按《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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