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条 由省批复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按以下分工审批:
(一)以下类型的设计变更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1、互通式立交、隧道、服务设施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2、超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的。
(二)以下类型的设计变更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1、连续里程5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独立特大桥梁的桥型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其他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由省有关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并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
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注明变更理由。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四条 对应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省审批的设计变更,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在初审后提出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申请,由省有关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
(二)对设计变更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省交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其他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由省有关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决定。
一般设计变更是否进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