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进行设计变更:
(一)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省土地。
(二)由于规划调整,需求、功能变化,建设环境条件变化,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三)由于文物、地质等方面的原因或其它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四)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
(五)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六)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和增进技术进步。
(七)施工图文件有错误、疏漏或设计明显不合理。
(八)其它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变更的情况。
第七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三章 设计变更管理
第八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未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