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日)废止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交计〔2005〕311号)
各市交通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公路局、厅质监站、厅招投标办,省高指、大桥指、苏通桥指,沪宁路扩指:
《江苏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28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至我厅(综合计划处)。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江苏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交通部《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批准初步设计的新(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计变更原则和分类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要求,符合工程项目合同文件条款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设计变更必须尊重原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