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燃料油安全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批复
(粤安监办〔2005〕03号)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报来《关于燃料油是否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许可的请示》(穗安监〔2004〕1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的目的是审查许可对象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要求,通过严格把关,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范畴的企业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为:一是该企业必须经依法批准设立;二是申请许可的物品必须属于危险化学品;三是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设备、工艺不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范围。
二、《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规定,经营成品油的纳入甲种危险化学经营许可证管理。《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规定,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不属于成品油。根据物品的理化特性判定,闪点≤61℃的燃料油适用于《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中23-61℃(危规号33648)未列名的易燃液体。因此,经省级以上经贸(或商务)部门批准,经营闪点≤61℃燃料油的经营单位,应纳入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经依法批准设立,生产闪点≤61℃燃料油的生产企业,应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批准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三、环保回收行业从事燃料油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回收和经营单位,必须依照《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经环保部门批准并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仅从事收集经营燃料油(闪点≤61℃的)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环保回收企业,应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从事回收并处置生产燃料油(闪点≤61℃的)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环保回收企业,应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非标油品”应视具体情况判定其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办理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不需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