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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江苏海事局、江苏省国防科工办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2.船厂核查督促整改。对治理范围造船厂(点)逐一进行核查,按《基本要求》提出存在的不符合项,督促进行相应整改。
  3.继续完成附加检验。船检部门严格按照《关于做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附加检验的通知》(海船检〔2005〕183号),继续完成重点治理船舶的附加检验工作。
  4.渔业船舶附加检验。渔检部门继续完成对未经检验的捕捞作业渔船的专项治理附加检验。
  5.船舶安检现场把关。海事、渔监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未经附加检验专项治理船舶的安全检查,要求其限期申请附加检验。对已通过附加检验的船舶,结合日常管理进行抽查,发现仍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应严格处理并及时上报。
  6.按时填报月度报表。国防科工办负责填写《造船厂(点)专项治理月度报表》(见附件),各市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填写《专项治理船舶附加检验月度统计表》,每月4日前报省专项治理办公室统一整理上报。
  7.加强宣传强化效果。继续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运用各种方式,广泛宣传,突出典型,扩大专项治理社会影响,进一步取得地方政府支持,掀起专项治理新的高潮。
  (二)2006年6月1日至11月20日为验收回顾阶段
  各地各部门认真检查强化治理阶段的工作效果,为全面实现专项治理目标进行回顾和工作补遗。
  1.船厂整改验收。船舶工业部门会同船检、渔检部门对已完成整改的造船厂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再整改再验收,确保达到《基本要求》的规定。对仍不符合《基本要求》的造船厂(点),在报请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审查后,暂停受理其船舶建造检验申请,并联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关、停、并、转。最后根据造船厂(点)验收情况在全国范围内通报。
  2.附加检验跟踪。船检部门对未通过附加检验船舶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并按照《关于做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附加检验的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直至消除存在缺陷、通过附加检验。不能满足船检规范要求的撤消船检证书并通报全国。
  3.渔船定期复检。渔检部门对未通过附加检验的捕捞作业渔船进行定期复检,督促其落实整改措施,直至满足有关要求。
  4.重点船舶安检。海事、渔监部门对未能通过附加检验的重点治理船舶,进行严格细致的安全检查,对不满足安全航行条件的坚决不予放行。
  5.专项治理督查。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强化治理和验收回顾阶段的工作进行督查,各地各部门组织相应督查。
  (三)2006年11月2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为全面总结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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