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厅、江苏海事局、江苏省国防科工办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苏交海〔2005〕1号)
各市交通局,江苏海事局各直属局(处),各市经贸委(经委、国防工办)、渔业主管局、安监局:
自2005年4月21日省交通厅、江苏海事局、国防科工办、海洋与渔业局和安监局联合开展全省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层层落实,积极配合,各项工作深入推进,船舶工业、水上交通运输、渔业各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非法违规造船有所收敛,促进了船舶建造质量的逐步改善。但我省目前相当比例造船企业的生产条件、造船质量仍然较差,对照《
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试行)》还存在很大差距。船舶附加检验及已查出缺陷船舶的整改工作仍需推进,渔船治理工作任务较重,专项治理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需要不断总结、分析。
根据交通部、国防科工委、
农业部和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的精神,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延续至2006年12月31日,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进一步加强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及目标任务不变
延续期间的专项治理工作是全省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2006年12月31日前,各市各部门要确保原有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员及工作、机制不变,继续深化专项治理活动。
专项治理的对象、目标和工作原则不变,低质量船舶治理重点进一步明确为2002年1月1日以后建造完工、船长大于60米的海船、船长大于50米的河船。渔船治理对象不变。第一阶段确定的重点治理船舶继续完成附加检验工作。
二、专项治理重点工作
延续期间工作分三个阶段推进。
(一)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为强化治理阶段
1.《基本要求》宣贯工作。2006年2月28日前,国防科工办会同船检、渔检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集中做好《基本要求》和船舶安全生产的宣贯工作,分批对各地船舶工业行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造船企业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参培人员熟悉《基本要求》等具体内容,并在工作中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