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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有工交等企业实行新的国家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关系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3.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根据企业财力增加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区别处理:属于鼓励发展的国有全资行业或企业,长期借款包袱较重,还款能力较弱的,在“八五”期间税后不再上交利润或国家不再参与企业投资分利;少数需要上交的企业,由市财政局核定税后上交利润额或投资分利,或以国有资产占用费形式收取占用费,收取额可酌情减让,但企业上交国家的利润水平最高不超过企业原负担水平。
  4.原来实行各种优惠政策中的企业或行业上交利润的比例低于33%,或享受减免所得税、利润以及实行照章交税,财政返还用于行业改造或发展的,企业今后不再上交利润,改为交纳所得税。在“八五”或原规定的期限内,对其上交所得税高于原负担实际水平(即减除留利免征“两金”后的净额)部分,实行“先交后返”办法,主要指文化、运输、煤炭等行业或企业。
  5.实行各种转换经营机制“上船”试点的企业,为维护所得税法的严肃性,也按国家的所得税条例执行,照章交纳所得税。为不过多地增加企业负担,继续发挥原有搞活企业的行之有效的措施,在“八五”期间内采取“新税法征税,老办法结算”的办法。具体对“八五”期间实行各种转换经营机制“上船”企业实行以下办法:
  (1)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两保一挂”承包上交财政收入、超收全返或分成办法的企业,原核定的承包上交财政收入指标不作调整,企业按新的所得税办法计算交纳所得税,承包上交税金的企业照章交纳各项税金。企业上交的所得税(和税金)超过原核定的承包指标,减除企业因享受减免留利的“两金”(按1993年实际应交数扣除,以下同),算总帐净超收数、财政按原核定的比例返还。由企业提出申请,其中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的企业,即承包各项税金的企业,由市财政局转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后继续实行。实行承包上交利润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市财政局确认。以前年度没有完成承包上交财政收入的企业,对其欠交差额部分应继续分年履行负亏协议责任。
  (2)现行所得税负担低于33%比照高新技术政策的企业,实行新的办法后税负基本不变,如果有变化,由市财政局审核,对其影响较大的,也可以实行“新税法征税,老办法结算”办法,按33%比例交纳所得税,抵扣免交“两金”对高于其现行利润上交负担部分,由财政全部返还企业,执行到1995年。
  (3)实行比照合资政策试点企业,新的增值税办法比原来工商统一税负担增加部分,原则上由企业消化,个别负担增加过多、确有困难的企业,减除影响的所得税,对其留利减少部分经审核,由财政适当给予补助,执行到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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