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有工交等企业实行新的国家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关系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京财工[1994]91号 1994年2月3日)
市属各工业、非工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办),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一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作为今年进行的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已经发布,并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规定了我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都应执行新的所得税暂行条例。就国有企业来说,这次利润分配改革,其主要内容是:所得税率由原来的55%降为33%,取消企业税前利润归还长期借款办法,企业税后利润免征调节税和“两金”等。在企业实行了新的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后,这种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和国家的分配关系,公平和统一了企业税收负担,建立了企业投资约束机制,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了尽可能不过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在财政可能的承受能力范围内,继续实施搞活企业行之有效的措施。现将实行新的国家与企业利润分配办法与企业原分配办法有关问题的衔接办法通知如下:
1.全市国有企业除另有规定外,从1994年1月1日起按其应纳税所得额交纳33%的所得税。对微利企业在两年内实行两档照顾税率,以1993年财务决算为依据,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新口径调整,剔除亏损困难补贴及其它特殊因素后,其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按18%税率征收;3-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税率征收。具体企业的适用税率,由市财政局核定。区县属企业由区、县财政局核定。实行新办法后扭亏为盈的企业,先以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应纳税所得额的,按核定的适用税率纳税。当年变为微利企业的,其税率不做调整。
2.市政府原批准的用于污染扰民搬迁、市政整治道路搬迁等项的贷款,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继续用税前利润归还。其它贷款用企业留用利润归还,原来“税利分流”试点企业在税前归还部分贷款,改全部税后还贷有困难的,经批准执行到1995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