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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1994年国有工交等企业财务工作要点[失效]


  1.作为规范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的一项内容,同时也作为改革和完善企业工资办法的一项措施,要推行计税工资制度,研究和制定计税成本工资的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体改委《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要求,股份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一律实行计税成本工资办法。市财政部门核定全市或分行业的计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的渠道不变,但超过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部分,实行纳税调整办法。在国有企业内选择基础管理工作较好、领导素质较高,有自我约束能力的部分大中型国有企业进行计税工资试点,实行按计税工资标准计算纳税扣除办法,企业工资的提取或发放仍然按“两个低于”的原则进行控制。没有实行试点的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和当年应提效益工资之和作为计税工资标准。城市公用企业,可以按略高于计税标准工资的水平作为核定财政补贴的依据。

  2.对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国有企业,要认真做好挂钩方案的核定和清算工作,并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工效挂钩办法,妥善处理好挂钩办法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3.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国有工业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和职工失业、待业保险制度。通过调查研究,对现有退休、待业保险等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研究制定各项保险费用的项目与列支渠道,测算并提出提取或交纳各项保险费用的意见,监督各项保险金的使用。

  4.与有关部门共同搞好医疗制度改革,参加研究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确定企业医疗保险金的提取基数、比例、开支范围,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并选择部分企业进行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同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办法。

  5.支持企业住房制度的改革,实施企业住房基金管理办法,研究制定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的财务管理办法,核定国有工交等企业住房基金在成本中的提存比例。

  四、配合有关部门理顺城市公用企业价格,探索保障城市公用事业运行和发展的途径。

  1.与市有关部门共同根据城市公用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宏观调控的总要求,研究理顺公交、地铁、煤炭、燃气等价格的方案和职工个人价格补偿方案,测算价格调整对财政补贴的影响,为市政府选择适当的时机,调整城市公用事业的收费价格提供参考依据。在理顺价格的基础上,逐步减轻财政补贴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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