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做好新旧利润分配关系衔接转换工作。在逐步理顺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前提下,继续实行原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行之有效的措施。原实行各种转换机制试点办法的企业,“八五”期间可以继续进行试点,但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原则上实行“新税法纳税,老办法结算”,具体是:由企业根据测算情况自行选择确定分配办法。各种形式承包企业,承包基数不做调整,按新的税收办法依法纳税,企业按新税法交税数额超过原核定的指标部分,市财政继续按原规定予以返还。其它执行所得税或上交利润优惠政策实际负担低于33%的企业,原则上也可以实行“先征后返”办法。
二、参与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
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贯彻落实“国有财产监管条例”,保障国有财产和权益不受侵犯,积极参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配合理顺产权关系,核实资产,为国有企业向公司制改造创造条件,研究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思路和模式。
1.继续做好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按照国家和市里的要求,扩大清产核资试点。核实企业的国有资产,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清产核资有关政策、办法;核定、确认企业重估资产价值;界定、确认企业资产性质、产权归属等。
2.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国有企业各种历史包袱包括债务、明亏、潜亏挂帐、各种呆帐等的途径和办法,努力减轻企业负担,为国有企业改组创造条件。主要设想通过清产核资对其各种潜亏挂帐,采取核销其资产重估增值等办法解决。
3.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制试点。核定国家股股本,参与企业改组审批工作,研究改组中有关财政、财务问题,制定改组后的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处理企业改组过程中的遗留问题。
4.积极参与小型企业的租赁、拍卖工作,制定小型微亏企业多种形式的国有民营财务管理办法。参加推行企业破产制度的试点。
5.根据“国有财产监管条例”,参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研究拟定财政部门分级监管形式及财政部门委派监事等管理办法以及监事的行为规范,并加以实施。
6.深入研究大型企业、集团公司、行业总公司改组为控股公司的方式、方法,研究控股公司的组织结构、产权关系以及与子公司的财务关系等,解决有关财务管理、核算和报表合并问题。
三、参与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资分配制度和劳动保障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