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般质量事故应按以下程序报告
(1)由国家立项的水运工程,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交通部水运司和交通部质监总站,同时抄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
(2)其它大中型水运工程项目的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省级质量监督站,同时抄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3)地方管理的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市质量监督站,同时抄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
3、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小时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水运司,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监督站和部质监总站(传真号:010-65261138),并在10小时内报出《水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附表二)。
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象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五、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定期报告制度。各级质量监督站每季末将《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报》(附表三)、《水运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报》(附表四)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
六、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七、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交通工程质量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按照职责权限,认真做好交通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有关领导要按照规定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和处理,争取主动、减少损失和影响。
附表一: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附表二:水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附表三: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报表
附表四:水运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