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生一次造成10至29人轻伤事故,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9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8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公安部门;
(四)发生一次造成30至49人轻伤事故,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公安部门;
(五)发生一次造成50至99人轻伤事故,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公安部门;
(六)发生一次造成100人以上轻伤事故,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公安部门;
(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公安部门接到一次造成15人以上轻伤事故报告,应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告。
第六条 发生同时造成多人伤亡,其中有死亡、重伤和轻伤的事故,死亡和重伤事故应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报告程序上报,轻伤事故与死亡、重伤事故合并报告。
第七条 轻伤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一)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主管部门,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受伤人数,人员受伤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单位及有关人员;
(六)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 轻伤事故可以传真、电话或其它直接有效方式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