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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生产安全轻伤事故报告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三)发生一次造成10至29人轻伤事故,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9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8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公安部门;

  (四)发生一次造成30至49人轻伤事故,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公安部门;

  (五)发生一次造成50至99人轻伤事故,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公安部门;

  (六)发生一次造成100人以上轻伤事故,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公安部门;

  (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公安部门接到一次造成15人以上轻伤事故报告,应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告。

  第六条 发生同时造成多人伤亡,其中有死亡、重伤和轻伤的事故,死亡和重伤事故应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报告程序上报,轻伤事故与死亡、重伤事故合并报告。

  第七条 轻伤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一)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主管部门,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受伤人数,人员受伤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单位及有关人员;

  (六)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 轻伤事故可以传真、电话或其它直接有效方式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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