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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生产安全轻伤事故报告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生产安全轻伤事故报告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粤安监〔2004〕12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生产安全轻伤事故报告及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对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政策法规处联系。(联系人:余德旋、刘芬,电话:83133327、83133219。)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广东省生产安全轻伤事故报告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轻伤事故(以下简称轻伤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工作,及时掌握和妥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与健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轻伤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因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伤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或受伤人员因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须歇工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者。

  第三条 轻伤的划分和鉴定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1990〕6号)为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轻伤事故后,按以下规定分别逐级向上报告:

  (一)发生一次造成5人以上(含本数,下同)轻伤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向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二)发生一次造成5至9人轻伤事故,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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