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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航道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快报制度(暂行)》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航道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快报制度(暂行)》的通知
(苏交质[2006]14号)


各市交通局,省高指、苏通桥指、大桥指,厅公路局、航道局、润扬桥公司:
  为加强我省公路航道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有效处置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省厅制定了《江苏省公路航道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快报制度(暂行)》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公路航道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
事故快报制度(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航道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有效处置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安全生产事故快速报告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我省公路航道建设工程施工区域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是专指在施工过程中或与生产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并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
  第四条 对于一次死亡(失踪)1~2人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建设单位和属地省辖市的市级交通建设工程安监机构快报、24小时内进行第一次续报。
  省辖市市级交通建设工程安监机构在接报后2小时内快报、48小时内第一次续报至厅质监站。
  若项目建设单位为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或厅属的,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快报、48小时内第一次续报至厅质监站。
  第五条 对于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向建设单位和属地省辖市的市级交通建设工程安监机构快报、12小时内进行第一次续报。
  省辖市市级交通建设工程安监机构在接报后30分钟内快报、24小时内第一次续报至厅质监站。
  若项目建设单位为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或厅属的,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快报、24小时内第一次续报至厅质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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