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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河南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地方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建议,在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高碘地区安排改水工程,统筹考虑并优先安排缺水的地区;加大对碘盐生产、销售网络建设和质量的监管,提高缺碘地区合格碘盐的普及率。

  财政部门要安排落实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省财政要设立重大地方病防治专项经费。

  水利部门要将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高碘地区的改水工作纳入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规划,统筹安排并组织实施。农业部门要将生活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病区的改炉改灶纳入农业沼气池建设项目。

  林业部门要对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大骨节病病区进行重点扶持。

  教育部门要将地方病防治知识作为病区中小学生健康教育的常规内容。广电部门要多宣传、报道地方病的各种危害和防治知识。残疾人工作部门要配合开展多种形式的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做好特需人群补碘的教育工作,预防智力残疾的发生。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做好对碘盐生产、流通、贩运、销售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三)强化法制意识和手段,严格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盐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防治地方病的地方性条例和部门规章,加强法制宣传,依法行政,使防治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四)拓宽投资渠道,落实防治经费

  各级政府要根据规划要求和防治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防治专项经费,并根据防治工作的需要和经济发展,逐步增加防治经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地方病防治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规划的要求及本部门和单位承担的防治任务,安排必要的防治工作资金。实施由政府、社会和群众共同参与的综合干预措施,集中力量努力消除重病区地方病的危害。

  省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联系,积极争取国际援助的防治项目、世界银行贷款和多边或双边合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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