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规范中小学教师流动秩序的意见
(石教〔2007〕155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
为了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管理,规范教师流动秩序,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促进教师合理流动,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现就规范中小学教师流动秩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教师合理流动的基本原则
1.促进教师队伍结构整体优化的原则。鼓励教师由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由强校向薄弱学校、由城镇学校向农村学校、由富裕地区学校向贫困地区学校流动。
2.促进有序管理的原则。学校和教师之间签有聘用或服务期协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协议,在聘期(或服务期)内,原则上不得流动。
3.严格控制无序交流的原则。教师的流动须本人申请,经双方学校同意,并按规定的程序报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办理。
4.严格控制交流时限的原则。教师流动在每年寒、暑假进行,无特殊原因,学期中途原则上不得调整教师。
二、规范公办学校招聘教师行为
5.公办学校(含国有民助)招聘(调)教师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参照人事部令第6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通过一定形式公开招聘,禁止未经批准私自或不公开招聘(调)教师。
6.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招聘(调)教师一般不得突破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额,年度招聘计划和招聘办法须报市教育局人事处核准同意,招聘结果报市教育局人事处备案。违反规定招聘的教师,不办理毕业生就业、人事代理、申报入编、职称评聘等相关事宜。
7.各公办中小学校(含国有民助)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的工资、津贴、补贴政策,严禁违反政策招聘(调)市内其他学校的教师。
8.市内中小学校(含国有民助)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到我市农村县(市)、区学校招聘(调)教师;农村县(市)政府所在地中小学校(含国有民助)未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到边远农村学校招聘(调)教师。
三、强化教师的聘用合同管理
9.学校要完善教师的聘用和教师职务的聘任管理,及时办理聘用(任)合同的签订、续聘、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手续,避免人事争议案件的发生。
10.学校新聘教师,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服务期协议和违约责任。不满服务期拟流动教师,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