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社区生活服务。城乡社区要将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和精神文化需求纳入社区服务内容,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建设等方面,充分考虑贫困残疾人的需求。基层残疾人组织要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及时反映贫困残疾人的呼声和需求,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服务。
二、加强康复和医疗救助工作,使贫困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康复服务
(六)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认真贯彻《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30号)和《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豫民救〔2004〕4号),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其中的特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市、县,也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实行医疗救助,特别要对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给予特殊照顾,适当提高救助水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吸收残联参加,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
(七)建立健全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认真贯彻《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豫发〔2003〕11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2〕88号)精神,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康复工作机制,逐步扩大贫困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的受益面,使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需求逐步得到满足。有关部门要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逐步提高基层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能力;支持和鼓励基层卫生人员做好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
三、落实各项扶残助学的政策措施,保障贫困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