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认真贯彻《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2002〕1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99〕75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8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要坚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公益事业就业岗位,支持用人单位进行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设备设施改造,鼓励他们接受更多的残疾人。要完善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工疗机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等福利性企业和机构,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福利企业的税费减免规定,稳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要落实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支持和引导贫困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市、县,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以促进和稳定个体就业。加强职业培训,强化就业服务与指导,增强贫困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能力,增加就业机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拓展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手段。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门委托,认真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并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开展定向免费培训,帮助失业、求职登记的残疾人及时得到职业技能培训。
(三)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要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情况,照顾他们的特殊需求。加强监督检查,认真落实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政策。认真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及时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不适合参加劳动、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要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有条件的市、县可按照分类救助的原则,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标准。
(四)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目前,我省尚有20多万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或住危房,各市、县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在灾区结合倒房重建工作,改善他们的住房条件。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的,要纳入政府廉租房制度;对特别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要优先实行实物配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