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5〕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卫生厅、工商局、农业银行、扶贫办、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
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农业银行、省扶贫办、省残联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关心、重视贫困残疾人,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贫困残疾人数量较多,占我省贫困人口的比例较高,加之自身残疾的影响和外界环境的障碍,贫困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就学、就业等方面仍面临很多突出困难,亟待解决。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满足他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是政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采取切实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扶贫工作,并将其纳入扶贫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要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要加强对康复扶贫项目的管理,在坚持“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基础上,积极选择适合当地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残疾人特点,与地方支柱产业相配套、效益好、覆盖面积大的种植业、养殖业和手工业等项目,推进基地辐射、“公司加农户”等扶贫方式,提高贷款支持力度,加快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得力,信用环境较好的地区,对那些具备基本商品生产能力、守信用的贫困农户,在落实帮扶、联保等担保措施后积极稳妥发放小额到户贷款。要把有生产能力的贫困残疾人纳入扶贫培训的总体规划,加强对这部分人的技能、实用技术培训和产前、产中、产后的支持性、延伸性服务,扶持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业和多种经营,增加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