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重申《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的通知
(苏交招〔2006〕8号)
各市交通局、港口局,省港口局、厅公路局、航道局,省地方海事局,省高指、省大桥指、省苏通桥指,沪宁扩指,南京四桥,各有关招标人:
按照《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苏交法〔2005〕62号)规定,我厅于3月20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参与我省交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有关投标人信用等级进行了评定,并对评定结果为B(轻微失信)级、C(中度失信)级、D(严重失信)级的投标人发出了抄告单。部分投标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向我厅提出了申诉,经调查发现,有的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没有严格执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履约考核结果没有及时告知被考核人。为进一步加强投标人信用档案管理,通过对中标人的履约考核和信用评价,促使中标人更好地履行合同,保证项目的质量、工期、投资控制、安全以及廉政目标实现,同时便于被考核人在知道履约考核结果后,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现就《办法》中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在我省交通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应当将该《办法》作为对中标人进行履约考核的重要原则告知被考核人。
二、招标人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根据项目特点制定相应的履约考核办法,并将履约考核办法列入招标文件中。
三、招标人应当按照所制定的履约考核办法中规定的“优”、“良”、“中”、“差”标准,客观公正地对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被考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