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构建民营科技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级政府要支持和帮助民营科技企业建立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成立担保机构,或采用会员制等形式组建信贷互助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金融机构要面向民营科技企业建立授权授信制度,开展信用等级认定业务。
(十二)鼓励和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大中型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开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应达到1.5%,建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应达到2%以上,建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应达到3%以上,民营高新技术企业要达到5%以上。对达到以上比例的民营科技企业,省、市科技资金给予优先支持。
五、加大扶持力度,优化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环境
(十三)鼓励民营科技企业通过公平竞争,获得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工业结构调整项目和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的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要积极给予指导,及时推荐上报。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省、市应按规定给予资金匹配。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在证券市场中小企业板块上市。民营科技企业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发明专利项目,凡符合我省产业升级重点和支持条件的,可申请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支持。民营科技企业自选研发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在申请鉴定和奖励时,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对待。民营科技企业投资的符合国家技术产业政策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当地有关部门登记备案。
(十四)拓宽民营科技企业的投资领域。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凡允许国有和外资企业进入的投资领域,一律对民营科技企业开放。鼓励民营科技企业投资我省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准予进入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领域,确保其在投融资、人才引进、土地使用、证照办理和收费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大力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从事外经贸业务,在进出口经营权、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出口退税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十五)放宽民营科技企业注册资本(金)缴付方式,允许民营科技企业注册资本(金)分期缴付。申办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民营科技企业,首期到位的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金)的10%;申办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的民营科技企业,首期到位的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数额,其余部分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缴清或分两期缴清。注册资本(金)的缴付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额由投资人协商确定,注册登记时,可不提交资产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