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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五)努力办好大学科技园。各高等学校要制定完善鼓励高校师生入园创办民营科技企业的优惠政策,为大学的各类人才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综合服务。要认真落实支持大学科技园发展的政策措施,努力把大学科技园建设成为科技企业的孵化器,创新创业人才的聚集和培育基地,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基地。

  三、加强引导,促进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

  (六)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组织实施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工程,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建立研发机构,鼓励大中型民营科技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建在民营科技企业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及经省认定的研究开发机构,享受省级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其组织实施的重大技术创新项目优先列入有关项目资金计划。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依法到省外、境外建立研发机构,吸引当地科技人才进行技术开发。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申报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立博士、硕士生实验基地及大学生实习和社会实践基地。

  (七)引导民营科技企业进行体制创新。引导大中型民营科技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产权多元化。支持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探索建立股份合作制等企业组织形式。鼓励民营科技企业采取收购、兼并、参股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进行资产重组,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的大型企业集团。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运用股权和期权等奖励措施,形成新的产权激励机制。

  (八)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开展产学研结合。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建立技术合作关系,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开展技术攻关,加快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企业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发经费,可根据相关税收规定,在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民营科技企业产学研结合的研究开发项目,要在立项、经费、成果评定等方面优先考虑。

  四、开展多渠道投资,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九)加大政府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引导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豫发〔2004〕14号文件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安排必要的经费,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十)引导创业投资投向民营科技企业。对创业投资公司投资民营科技企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符合省发展规划方向的,优先列入政府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创业投资公司投资民营科技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或产品发生的投资损失,按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充分发挥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的作用,建立创业投资进入和退出通道,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产权交易和股权投融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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