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5〕1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意见
(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中原崛起的意见》(豫发〔2004〕14号)精神,为加快发展民营科技企业,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鼓励创办民营科技企业
(一)鼓励转制科研机构转为产权多元化的民营科技企业;或进入民营科技企业,成为企业的技术研发中心;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参与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科研机构转为民营科技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科研机构转为民营科技企业后,享受其他转制科研机构的同等待遇。
(二)支持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兴办民营科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兴办的民营科技企业,其经营范围除法律明令禁止的以外均可经营。科研机构进入高新区创办各类企业、研发机构和孵化机构,除国家规定的税费和补偿农民的费用外实行零收费。
二、完善服务机制,为民营科技企业构建创业平台
(三)大力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科技企业和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和培育民营科技企业。经省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四)有计划地建设民营科技园。依托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农业科技园区等,结合当地技术和产业优势建设民营科技园,孵化、培育、集聚民营科技企业,形成产业簇群,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特色化方向发展。各省辖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要把民营科技园作为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重要基地,加强民营科技园的软硬件建设,制定相应扶持政策,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进驻的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