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校准情况;
6、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7、工地试验室设备和检测人员变化后能否保持原有试验检测工作水平;
8、工地试验室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真实性;
9、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质监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停工地试验室的检测活动:
1、工地试验室超出批准的试验检测业务范围的;
2、核准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未经批准移作他用的;
3、违规分包、转包试验检测任务的;
4、采用无效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
5、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测报告的;
6、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影响工程质量,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暂停工地试验室检测活动的,试验检测机构一年内不得设立工地试验室;情节严重的,将降低或撤消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并将不良行为记入施工、监理企业档案,作为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年审、降级、注销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试验室检测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质监机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暂扣检测人员证书:
1、不能遵守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造成不良影响者;
2、因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3、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者;
4、冒用试验检测机构名义承接试验检测业务者;
5、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检测人员证书者;
6、涂改、转借、出让检测人员证书者。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
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合格标准
一、试验检测机构及试验检测人员要求
1、设立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机构必须取得交通部《等级证书》,并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项目和参数范围内从事工地试验检测活动;
2、试验检测人员应熟练掌握业务范围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的标准、规范、规程及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和操作,具有法定计量单位的基本知识和出具准确试验报告的能力;
3、工地试验室至少有试验检测人员4以上,持试验检测员以上资格证书达70%以上,持试验检测员培训证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