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证书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也可直接提供彩色扫描件。
第三章 工地试验室管理
第十条 工地试验室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环境状况、管理水平和实验检测用房,具体要求见附件。取得《工地试验室合格证》的,其试验检测资料可作为质量评定及交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一条 工地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必须通过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按照规范标准要求的检测频率和取样规定进行试验检测,其提供的试验检测数据必须客观准确、真实可靠,发挥其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和指导施工的作用。
第十二条 《合格证书》由省站负责统一监制,有效期至承接工程结束。
第十三条 工程未结束前,监理、施工单位不得将现场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移作他用,确因试验检测项目结束,现场不需要的仪器设备,经本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同意后,可移作他用。
第十四条 工地试验室只能承担本项目部的试验检测工作,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业务。
第十五条 受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方便服务工程的原则确定是否建立工地试验室。建立工地试验室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进行现场试验检测工作。
受委托试验检测机构距离工程项目工地较近,交通方便,不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应当向项目主管(业主)提出书面申请和可行的检测方案,并经项目主管和相应的质监站同意。
第十六条 对超出工地试验室业务范围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需委托取得《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
第十七条 同一个标段的施工、监理单位不能将同一批号样品试验检测任务委托给同一家试验检测机构,也不得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为其提供工地试验室服务。
桥梁橡胶支座、钢绞线、锚具、混凝土外加剂需对外委托试验的,可在监理见证下由施工单位送检,试验数据双方共享。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质监站应当对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工地试验室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是否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有无超范围检测;
3、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4、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